分手的100种方法(但千万不要是这一种)

首页常识分手的100种方法更新时间:2023-08-25 08:08:29

分手的一百种方式

你觉得哪种最好?

有的干脆利落,老死不相往来

有的拉拉扯扯,反反复复

有的分手了,还能做朋友

但不管哪一种都好

可千万不要是下面这一种哦~

2017年11月的一天,26岁的袁大头(化名)偶遇了青春靓丽的王晓梅(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生活充满了幸福和喜悦。

然而,幸福的背后隐藏着阴霾。王晓梅经常用各种借口向袁大头要钱买东西,一会儿是同学聚会要买衣服,一会儿是护肤品化妆品空瓶了需要采购。袁大头的收入并不丰厚,为了取悦自己爱美虚荣的心上人,他没有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肆意透支信用卡,并通过互联网借贷款为王晓梅的高额消费买单。可想而知,随着两人交往日久,袁大头的网贷欠款是越滚越多,经济状况越来越糟糕。

就这样,时间来到2018年10月,在相处近一年的时间里,王晓梅发觉袁大头平时太容易冲动、性格爱走极端,便渐渐生出了分手的念头。王晓梅最终向袁大头提出分手,但袁大头却完全无法接受,接下来的两个月,两人在不断的争吵中度过,最终,这段恋情还是以分手告终。

分手后,袁大头回想起自己曾经的付出,再对比如今得到的“回报”,愈发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就在2019年1月的一天,袁大头再次来到王晓梅的住处。王晓梅并不欢迎袁大头的到来,言语交锋之间,两人开始争吵。王晓梅不堪忍受,愤然离开了住处。随后,袁大头离开时,从她住处的衣柜里拿走了一个手提包,里面装有银行卡、身份证、少量现金、首饰等物件。

面对随后王晓梅的质问,袁大头坦然承认就是自己拿走了手提包,表示会把身份证快递给王晓梅,但其他东西要自己留个纪念。王晓梅由于工作忙,再加上相信袁大头总会将银行卡归还给自己,并未及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没想到,袁大头的信用卡缺口高达2万余元,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他干脆用手中王晓梅的银行卡到银行取款3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和生活消费。在王晓梅的追讨下,袁大头在哥哥的帮助下,先归还了王晓梅1万元,王晓梅念及旧情,并没有报警,并同意袁大头在一个月后归还剩余的2万元。

可是,直到还款期限截止的前一天晚上,袁大头还是没办法保证在第二天归还全部欠款。于是,他再次来到王晓梅的住处,希望她能再给自己一点时间周转。王晓梅的门是虚掩着的,袁大头顺利进入王晓梅房内,正巧听到王晓梅在卧室和其他男性打电话的声音,此时他的情绪突然失控,当即冲进厨房,抄起菜刀,翻窗进入王晓梅的卧室,抬手就用刀背砍向王晓梅的头部,连挥几下后,直到见了血才停下。

王晓梅强忍着疼痛喝令袁大头离开。可此时的袁大头情绪激动,一边疯狂呵斥,一边殴打折磨王晓梅,就这样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在王晓梅的再三请求下,袁大头才答应带她去医院治疗伤情。借医生诊治之机,王晓梅赶忙叫朋友代为报警。

最终,袁大头被民警抓获。随后,袁大头的家人代其赔偿了王晓梅损失共计8万余元。2019年6月,袁大头以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慈学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检察官

纵观本案

袁大头绝对算得上

行事冲动、目无法纪

做出了一连串违法犯罪的行为

01

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提包,包内有少量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首饰等财物;

02

使用盗窃所得的银行卡从银行取款3万元;

03

未经被害人同意擅自进入被害人的住处;

04

在被害人的房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不准许被害人离开去对伤情进行治疗。

接着来看看

法律对这些行为是如何评价的

盗窃手提包并取款3万元

对于盗窃手提包的行为,由于其盗窃所得的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构罪标准,故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是,当袁大头使用盗窃所得的银行卡从银行取款3万元时,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刑法》中的信用卡和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称信用卡有区别,在《刑法》中,只要具有存储功能的借记卡(银行卡),均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本案中袁大头使用盗窃所得银行卡取款3万元,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而取款数额为3万元,加之手提包的价值、包内的少量现金、首饰的价值,即其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1600元)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擅自进入被害人家里并殴打、不准许离开

对于袁大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被害人住处的行为,依法可以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但是单独就该非法侵入行为而言,后果并不严重,依法尚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对于他非法侵入之后,持刀用刀背砍伤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在被害人要求去医院治伤时,袁大头明确予以拒绝,并声称“今天不把事情说清楚,谁也不要走”,表明了其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意思,被害人基于之前的伤害行为,不敢离开前去医院就诊,加上之后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失去离开其住所前去医院治疗的能力,其人身自由已经完全被剥夺,袁大头的该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非法拘禁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罪,一般要求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4小时以上,但在具有殴打情节的情况下,不要求时间长达24小时。因此,袁大头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人要问了

袁大头在完成盗窃、取款三万元后

又和被害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这是否阻却其构成盗窃罪呢?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要义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本案当中,在袁大头取款成功时,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脱离了控制,成为袁大头实际控制的财产,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通俗地讲,盗窃行为已经完成。

那么,在盗窃既遂之后,被害人要求袁大头退回赃款的行为,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即依靠自己的能力,追回被盗窃的财物。被害人和袁大头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否认袁大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该协议是属于盗窃既遂之后的退赃合意行为,是被害人行使追回赃款、挽回损失的救济行为,而不是其同意袁大头盗窃自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袁大头取走被害人的款项仍然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

在恋爱期间

袁大头为被害人花费了大量金钱

这能不能成为他否认

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这在《刑法》上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的依据将被害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袁大头为被害人所花的钱系二人在恋爱期间,袁大头自愿为被害人所花费,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一种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借款行为,其要求被害人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爱情诚然美好

但是没有理智的爱情终究是难以为继的

而缺乏理智的过激行为更是害人害己

更甚者,便是如本案中袁大头一般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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