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成因和处理冤假错案的4项根本原则)

首页常识为什么以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更新时间:2023-10-14 10:11:09

最高人民法院于前些时期陆续公布了一些错案判例,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错案一时成了媒体尤其是网络的高频词,引发了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司法界也进一步深入反思。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强力规制错案发生的可能。

  但是,对错案的概念、内涵、外延、标准乃至表述方式、表现形式、严重程度往往语焉不详,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关注的兴趣又似乎侧重涉及命案类的错案,使得公众对错案的认知变得模糊不清。

  比如,公众所深恶痛绝的是那些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刑讯逼供、栽赃陷害、草菅人命等恶性错案,而现实中,这样的错案往往只是错案当中的一小部分。但由于舆论的误导,再加之公众并非司法专业人员,导致公众往往会把如佘祥林、赵作海等类型的命案当作全部类型的“错案”,形成“错案———命案”的线状惯性思维。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不少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对错案的概念还存在较大的误区。媒体甚至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会使用“冤假错案”的表述,将冤案、假案和错案三者并列。从历史渊源看,“冤假错案”的表述常与政治制度有关,是一个泛化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讲,只存在“错案”这一表述。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仅对“错案”这一概念有法律界定,对“冤案”和“假案”均无法律描述。所以,笔者认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只能以“错案”为唯一表述方式。所谓冤案和假案,只是错案的另一种特定的表述方式,或者说冤案和假案是错案中最严重的情形。冤案和假案一定是错案,而错案则不一定都是冤案或假案。在司法实践中,冤案和假案的比例很小,如果真正发生冤案和假案,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但是错案却不同。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只要定性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重大问题等等,都应列入错案的范畴。这种错案为数不少,不仅发现难,而且纠正起来也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冤案、错案、假案并非并列的概念,而将三个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混用,将会导致对错案类型、原因、对策研究方向上的偏差,对防范错案的制度治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的错案不应当停留在一般公众对错案的理解层面上,不能将法律意义上的错案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有罪的人被判了无罪或一个无罪的人被判了有罪。其实,所谓的错案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处理和法律程序适用存在严重错误的案件。由此可见,构成错案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是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二是应以生效裁判或有关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文书为依据。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从严重程度看,既有彻底错的,也有部分错的;从表现形式看,既有程序的,也有实体的;从发生的诉讼领域看,既有刑事的,也有民事和行政的;从诉讼环节看,既有侦查环节的,也有检察和审判环节的。司法制度史表明,防范错案的发生,寻求个案公正的纯粹,始终是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标。然而,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即使最精密的制度设计,往往也难以彻底避免错案的发生。

要准确界定错案

 只有准确界定错案的概念,才能正确分析错案的表现形式,才能全面查找错案形成的制度缺陷,才能科学安排治理、防范错案的制度设计,也才能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造成冤假错案的外在因素无非有这样四个 :

1、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枉法裁判。如果是这种情况,冤假错案就是由这些司法人员刻意制造出来的。

2、有的司法人员本身欠缺法律无良,为了通过不当的表现去追求自己某种所谓的荣誉,所以,他们视冤假错案形成而无动于衷,甚至从另一层面为冤假错案的出现而推波助澜。

3、有些司法人员本身人格品味猥琐,业务水平低下还固执己见。其不合公序良俗的人格被带进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于是就出现了各种让人不能理解的法律结论。

4、国家的法制环境在特定的历史时间段处于非正常状态。

造成冤假错案外在因素以外的内在因素,一般情况下也有这样的四种情况 :

1、有些当事人自己破坏“游戏规则”,不少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特别热衷于“找关系、托能人”为洋洋自得,结果由于自己的行为推动对方更强势的“力量”被激发出来,完全压制了当事人原先的所谓“关系能人”。从想压制别人开始到结果被别人碾压,当事人这才想起来鸣冤叫屈。 此类现象的背后,更深一层的道理是“反腐败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在法律问题方面的具体再现。

2、当事人自己并不知道如何具体、有效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不知不觉而固执己见,自以为法律根本不是一门学问,而是自己买几本书看看就可以掌握的内容。不是逮着谁就和谁争,就是觉得别人甚至是律师只要按照自己的指示去做,就行了,或者特别相信道听途说并根据这些不靠谱的指导去处理涉案的法律事务,这样,就导致了本来可以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由于当事人自己处理的失当,而异化为冤假错案。

3、当事人本身诚实本分,遇到事情完全不知道如何处理,受所谓的“关系能人”或“诉棍无赖”的挑唆,以为水中月可以捞取,镜中花可以釆择,到头来人财两空还责怪法制黑暗。

4、当事人自己完全不具备处理涉案法律事务的能力,还自以为精明,以为天下有免费的午餐,以为聘请“胜诉收费,风险代理”的律师,律师就会被利益驱动而积极性大增,会为自己而卖力拼命。 事实上,此类当事人永远也想不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即 : 大品牌医院没有“包治百病,无效退款”的广告。现实早已告诉我们,这种“包治百病,无效退款”的广告,只能是江湖游医粘贴在电线杆子上面的胡言乱语。 但是,遗憾的是,很多所谓精明的当事人是特别相信这类宣传并以聘请“胜诉收费,风险代理”的律师,作为自己聪明之体现的。

综上所述,处理冤假错案的四项原则是 :

1、当事人自己要有法律意识,要依法办事,不要被不正确的思想误导。 这不是将依法处理冤假错案的义务,推卸给当事人,而是说如果当事人都能这样做,这对国家法制的建设和进步,作用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也是当事人乃至国民追求司法清明的根本之举。

2、当事人要着重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积极有效的处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和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不要等到冤假错案成为事实以后,再花更大的气力去追求纠正。

3、如果当事人确实自己能够很好的处理好涉案的法律事务,这固然很好,但是,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见的,因此,当事人更需要从真正的法律专业人士那里,获得正确的指导和帮助,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4、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固然重要,在下雨的天气不要以为太阳永远都不会出现,是当事人要去纠正冤假错案时不可缺少的决心和态度。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制造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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