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抄袭怎么处理(由抄袭产生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首页常识歌曲抄袭怎么处理更新时间:2023-01-07 04:02:14

在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被侵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后,向抄袭者提起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中,由抄袭产生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具有合法性,因此由抄袭产生的音乐作品,并不会因为作品涉嫌违法而具备排除作品著作权的意思表示。

而对于由抄袭产生的音乐作品,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照抄,一类是基于原创基础上的部分抄袭。前者不用多说,完全照抄肯定是不具备著作权的;而后者,也可以理解为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实践中,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产生的作品,即为演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也就是说,对于抄袭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改编者有权独立享有著作权。如能通过修改等方式使抄袭作品整体具备独创性,或者通过协商获取被侵权作品的改编许可,那么抄袭作品也同样可以获得完整的著作权。

例如,歌曲《敖包相会》的著作权人曾称,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主打歌曲《月亮之上》中有六个小节的间奏使用了《敖包相会》的词曲,但未署《敖包相会》词曲作者的名字,也未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侵权事实成立,但《月亮之上》版权方也同样拥有除间奏六小节外的词曲著作权。

由此可见,即便是由抄袭产生的音乐作品,对于其独创部分,作者也是有权独立享有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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