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特征)

首页常识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更新时间:2023-01-10 23:33:01

来源:找法网

 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够协商的,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直接起诉也是可以的。

  一、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特征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二、专利侵权处理办法

  1、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在十五日期满后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专利权审查,批准的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的请求恢复程序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请求书应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其次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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